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2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且任職於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之人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前項所稱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所稱公務員身分,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家代表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