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35條 法規: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35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示判決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