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軍事審判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