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法規: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33條 勤務法庭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評議時軍事審判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關於數額,如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