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勤務法庭仍應按時開庭,如訴訟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而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告知他造得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