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
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勤務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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