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有妨害勤務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勤務法庭或命其退出勤務法庭,必要時得命執法官兵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訴訟代理人在勤務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