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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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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第6條
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
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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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地區航空站負責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候機補位安排、搭乘費用收繳、代收費用收據之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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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一、中華民…
第3條
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應於搭乘前完成投保意外險,並填具搭機切結書。
第4條
交通部應向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收取搭乘之費用每人新臺幣一千元,並於扣除保險費用後,撥入國防部指定之帳戶收繳國庫。
第5條
各地區航空站負責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候機補位安排、搭乘費用收繳、代收費用收據之印製、辦理保險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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