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9條 法規: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9條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第七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