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法規: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軍事機關之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因而致人民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人民得向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補償;因而致人於死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