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相關機關,包含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及法人團體(以下合稱受通報機關)。
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以下合稱演訓)場域屬私有者,軍事機關通報前,應取得場域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同意。
演訓場域之空域範圍,另依國防、民航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