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之人承受申訴程序。
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管轄單位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