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6條 因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管轄機關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申訴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為提起申訴之日。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申訴管轄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