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3條 法規: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3條 評議會,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兼任委員。評議會委員,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遴選下列人員七人至十一人:一、適當階級人員: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所屬人員,其階級不得低於應受懲罰人。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醫學、機械、工程、人權、心理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