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服役機關實施調查期間,發現違紀行為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經權責長官核可後,應檢附案情摘要及現有證據資料,報請轄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數違紀行為人分屬不同服役機關,遇有調查事務分配爭議時,得報請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第一項調查結案後,服役機關應檢附相關筆錄及必要證物,移送該管檢察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