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3條 法律專業人員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處理下列偵查案件事務: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四、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