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6條 法律專業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程連續錄影:一、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刑案。二、具有爭議性之案件。三、其他認為有錄影之必要。詢問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