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1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三章 復審 ›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31條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於復審期間內所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