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0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三章 復審 ›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30條 復審人因天災、執行軍事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十五條之復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權保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