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2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三章 復審 ›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32條 下列情形,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一、復審人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權保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二、復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三、復審人因第二十條第二項情形,誤向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關提起復審,且不在該其他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