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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6條
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6條
法規:
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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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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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懲…
第3條
前條以外機關(構)、行政法人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懲罰,由…
第4條
現役軍人發生違紀行為時,由行為時之隸屬單位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辦理懲罰。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平時:(一)開缺受…
第5條
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受懲罰人之軍階,以受懲罰時之身分核定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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