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外機關(構)、行政法人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
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
二、前款所定情形以外之懲罰,依其官階,由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相當層級之主官核定。
但隸屬國家安全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者,由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