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
受懲罰人之軍階,以受懲罰時之身分核定懲罰。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高階低用或不占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以現階為準。
二、已退伍人員,以退伍生效日之階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