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5條 法規: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5條 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受懲罰人之軍階,以受懲罰時之身分核定懲罰。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高階低用或不占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以現階為準。二、已退伍人員,以退伍生效日之階級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