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3條 法規: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3條 前條以外機關(構)、行政法人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二、前款所定情形以外之懲罰,依其官階,由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相當層級之主官核定。但隸屬國家安全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者,由首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