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對於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依前四條通報之航班資料、乘員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安全管理維護。
前項所定安全管理維護,應包含下列措施:
一、系統主機及週邊設備之軟、硬體防護措施。
二、紙本資料之歸檔、保存及銷毀程序。
三、電子資料存取裝置或媒介之防護、加密、汰換及銷毀程序。
四、人員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設定、控管及權限適當性、必要性之定期檢視。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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