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通報航班資料、乘客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
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前四十八小時及起飛時。
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