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3條 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通報航班資料、乘客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前四十八小時及起飛時。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