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有正當理由無法依前三條規定通報者,應於航前,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以指定方式進行通報。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依前三條規定通報資料後,航班原定航程取消、乘員退關或其他因素,導致已通報資料內容異動者,應重行通報。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因系統異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前三條規定通報資料者,應即通知移民署,且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通報,並於原因消滅後重行通報。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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