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通報航班資料及乘員資料。無運輸業者進行通報者,應由機長或船長為之: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後三十分鐘內。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前三十分鐘內。三、預定入境之船舶抵達我國港口十五分鐘前。四、預定出境之船舶自我國港口啟航十五分鐘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