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通報航班資料及乘員資料。
無運輸業者進行通報者,應由機長或船長為之:
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後三十分鐘內。
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前三十分鐘內。
三、預定入境之船舶抵達我國港口十五分鐘前。
四、預定出境之船舶自我國港口啟航十五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