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8條 專業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三年: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專業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