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於委託有效期間內得繼續辦理專業訓練;其查核、管理及應申請核准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