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