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