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4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內所屬消防設備人員自行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得依其領有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執行業務,免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