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9條 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之處分。發給獎金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者,並命其限期繳回或予以註銷;以其他方式表彰者,並予以追回: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三年內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