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6條 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三、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同意或核定後,予以公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