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4條 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始得予以表彰:一、本人或機構、團體、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最近一年內未曾因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