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構):指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二、各級政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