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七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法規制度。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五、筆試測驗。未參與前項第四款實作測驗、第五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