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0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之防焰業者,應於其產品製造、防焰處理出廠或進口販賣前,依實際生產製造或進口批次數量,逐批進行品質管理之防焰性能試驗,並將實施情形製成紀錄,於每月十日前提送專業機構備查,並至資訊網站登錄。前項防焰性能試驗及紀錄,防焰業者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