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防焰標示之樣式如附表一,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焰標示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及洗濯處理種類,採張貼、縫製、鑲釘、崁釘或懸掛等附加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顯著處;其附加方式應符合附表二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