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3條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構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取得防焰標示之物品…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
附加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使用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建築物或場所後,有部分毀損、遺失、脫落者,應由原防焰業者檢具申請書向專業…
第18條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停止核發防焰標示:一、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附加防焰標示,經通知限期…
第19條
專業機構應依防焰業者及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產品種類予以編號登錄,並將該業者及其防焰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隨時更新。…
第20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之防焰業者,應於其產品製造、防焰處理出廠或進口販賣前,依實際生產製造或進口批次數量,逐批進行品質管理之防焰…
第21條
防焰業者應置專人管理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防焰標示每月之使用情形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於每月十日前至…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構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取得防焰標示之物品或其材料進行工廠抽樣或於市場購樣檢驗,業…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