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9條 專業機構應依防焰業者及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產品種類予以編號登錄,並將該業者及其防焰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隨時更新。其經停止核發防焰標示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