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2條 試驗機構應建置試驗業務之申請文件、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資料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但試驗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