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對策。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三、測驗。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