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四、消防防護計畫。五、測驗。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