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3條 法規: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