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2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就源防詐機制 › 第二節 電信防詐措施 第22條 電信事業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期間,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電信事業經依前項規定查詢非本國籍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前項非本國籍用戶於預付卡服務有效期間再次入境,經向電信事業申請核對及登錄用戶身分後,電信事業得繼續提供原電信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