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16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就源防詐機制 › 第二節 電信防詐措施 第16條 用戶轉讓電信服務予他人,應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前條規定之核對及登錄事宜。但用戶將電信服務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用戶未依前項規定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核對及登錄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相關電信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