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15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就源防詐機制 › 第二節 電信防詐措施 第15條 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電信服務者,除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電信事業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契約前,應核對前二項規定之文件與本人或代理人相符,並登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