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3條 原住民或漁民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販賣或轉讓許可者,應於收受許可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及異動申請書親自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